控诉陈红伪造法律文件前夫宣布公司已签协议无效

时间:2017-11-27 15:45:40阅读:66869
《关于歌手陈红涉嫌伪造股权变更法律文件之严正声明》: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,于2002年6月13日由自然人股东李军出资2970万元、李福珍出资30万元依法设立。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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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歌手陈红涉嫌伪造股权变更法律文件之严正声明》: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,于2002年6月13日由自然人股东李军出资2970万元、李福珍出资30万元依法设立。 2015年,李军发现持有的亚之杰置业99%股权于2014年3月4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伪造签名非法转让给李善荣,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。

亚之杰置业成立至今,股东李军从未与他人签订过任何出资转让协议。因此,声明人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此次股权变更所依据的《出资转让协议》及《股东会决议》的真伪进行鉴定,鉴定结果显示亚之杰置业工商档案里的《出资转让协议》及《股东会决议》中关于“李军”“李福珍”的签名系伪造,随后声明人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报案,工商行政机关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签名进行鉴定,亦得出同样的“李军”“李福珍”签名系伪造的鉴定结论。

此后,声明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朝民初字第20389号民事判决书及朝民初字第20399号民事判决书,认定上述股权变更非李军、李福珍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
综上,亚之杰置业于2014年3月4日进行的股权变动,系他人利用伪造李军、李福珍的签名,骗取工商变更登记,该等行为严重损害李军、李福珍及亚之杰置业的合法权益,依法应属无效。据此,声明人认为亚之杰置业自2014年3月4日起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非股东李军、李福珍真实意思表示,均为无效。在此,声明人特敬告在2014年3月4日后与亚之杰置业已签或拟签订相关协议的相对方周知。同时,对此期间与李善荣等人串通损害亚之杰置业利益的所有相对方,声明人保留依法追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责任!

特此声明!

声明人:李军 李福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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